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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9/22 15:17: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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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注意】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允許抵扣

電子普通發(fā)票

“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下列票據

①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注意】民航發(fā)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注意1】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注意2】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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