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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保證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9/25 21:52:5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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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責任消滅。

1.保證責任期間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2)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2.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

(1)一般保證方式下

①主張權利的方式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解釋】一般保證下,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要先向債務人要求清償

②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方式下,主張權利的方式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時限主張權利的方式
一般保證自主債務期滿后起訴、仲裁債務人
連帶保證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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