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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9/29 14:03:2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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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撤銷權

債務人有償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以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若第三人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取得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債權人均得以請求撤銷 。

(1)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并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減少財產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

②債務人實施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解釋】 判斷不等價處分行為標準

(1)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2)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髙價

D.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3)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因處分財產而危害債權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鏈接】可撤銷行為中,重大誤解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3個月、顯示公平、欺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1年內、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自發(fā)生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

【注意】第三人返還或折價補償的財產構成債務人全部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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