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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12 19:39:15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1.重復保險的概念(補充)

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與其他類型保險的區(qū)別

(1)區(qū)別于“不同保險利益”的投保人分別投保的情形

“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nèi)”依據(jù)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2)區(qū)別于“共同保險”

①共同保險的界定

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②法律責任

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按比例承擔保險賠償?shù)呢熑巍?/p>

(3)區(qū)別于“超額保險”

【鏈接】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

(1)通知義務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guān)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2)通知方式

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

【注意1】重復保險投保人履行通知義務,不需要保險人的詢問,應當“主動告知”。

【注意2】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投保人不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未做規(guī)定,因此“不適用”最大誠信原則關(guān)于解除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各保險人仍然應當按規(guī)定承擔保險責任。

4.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

(1)法定方式——比例責任分攤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約定方式——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按投保的先后順序依次賠償,賠償總額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害賠償責任為限,先簽單的先獨自履行賠償義務,依序類推,直到賠足被保險人的損失為止。

5.保險費的返還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計算公式:保險公司應返還保險費=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額的比例×多收取保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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