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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地域管轄(5.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20 17:40:20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地域管轄(5.20)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蹖Ρ粍诟慕甜B(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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