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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負債的消滅(5.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25 12:44:48 字體:

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負債的消滅(5.25)

負債的消滅

清償 當事人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主體是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由第三人進行。
抵銷 法定抵銷 ①互存?zhèn)鶛嗪蛡鶆眨虎趥鶆諆热輰儆谕环N類,品質相同;③都已屆滿履行期;④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約定抵銷 即便是不同種類的債務也可以約定抵銷。
提存 概念 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
條件 (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①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2)標的物是有體物;(3)清償人提出;(4)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負擔。
免除 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混同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一個;債權與債務歸屬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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