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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5.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29 11:20:38 字體:

 2015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5.29)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nèi)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間” 即是訴訟時效期間。即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受理并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chǎn)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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