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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的概念及分類(06.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03 15:07:43 字體:

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保險的概念。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保險的本質。保險的本質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fā)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fā)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是可保危險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險發(fā)生與否很難確定,不可能或不會發(fā)生的危險投保人不會投保,可能或肯定會發(fā)生的危險保險人也不會承保;②危險何時發(fā)生很難確定;③危險發(fā)生的原因與后果很難確定;④危險的發(fā)生必須是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數(shù)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1)根據保險責任發(fā)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

  (2)根據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商業(yè)保險和社會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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