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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財產(06.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03 15:30:46 字體:

抵押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

  建筑用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材料、半成品、成品;

  在建工程(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其他。

  2、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學校、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3、注意小細節(jié):建筑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地上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但根據房地一體原則,一并處理后對建筑物的價款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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