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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抵押財產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
建筑用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材料、半成品、成品;
在建工程(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其他。
2、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學校、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3、注意小細節(jié):建筑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地上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但根據房地一體原則,一并處理后對建筑物的價款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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