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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通知債權人(06.0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09 13:08:48 字體:

通知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1】參與合并的公司(無論其是否消滅)均應當履行通知、公告義務。

  【解釋2】無論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相關鏈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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