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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獨資企業(yè)的解散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1/30 14:32:25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的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二、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
強制清算 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不提,股東提。

  2.程序: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nèi)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鏈接】公司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4.持續(xù)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nèi)”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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