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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法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3 11:42:0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行為

  這里所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一、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是法律行為和非要是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二、生效要件 (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1.實質(zhì)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

  2.形式要件:口頭;書面;視聽資料;沉默形式(消極不作為,如繼承)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失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和特征:

區(qū)別 可變更、可撤銷 無效
效力 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 當然無效
主張者 由撤銷權(quán)人行使,法院、仲裁機關(guān)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機關(guān)可主動
路徑 選擇權(quán):可撤銷,可變更,也可繼續(xù)有效。 絕對無效
時間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 不存在此種限制
溯及力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自始無效

  總結(jié):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合同 單方
無行為能力人 (1)代理、純獲益、細小:有效
(2)其余:無效;
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 (1)代理、能獨立實施的、純獲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無效
欺詐、脅迫 (1)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2)不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
無效
乘人之危 可撤銷 無效
惡意串通 無效
違法或公共利益 無效
合法掩蓋非法 無效
重大誤解 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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