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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06.0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 編輯: 2016/06/01 17:22:08 字體: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

在訴訟時效進行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暫停,客觀情形)

2.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1)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

兩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2)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在最后6個月內,才能中止;在最后6個月前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消除的,不能中止;到最后6個月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至消除。

(3)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中止的時間過程不計入。

在民法規(guī)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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