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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要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5 15:29:09 字體:

在備戰(zhàn)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道路上,堅持就是勝利!正保會計網校提供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幫你學習更輕松,快來學習吧!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要約

1. 要約VS要約邀請

含義判斷要點
要約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1)內容具體明確
(2)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發(fā)出
(3)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提示】一定是要約:懸賞廣告
要約邀請邀請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1)一定是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
(2)要約邀請或要約:商業(yè)廣告、商品房銷售廣告

2. 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數據電文的到達界定

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3. 要約的撤回VS撤銷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提示】不得撤銷要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 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解釋】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實質性變更新要約
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外,該承諾有效。
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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