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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7 15:25:42 字體:

最可怕的敵人,就是沒有堅持的信念。如果你覺得沒有成功,那說明你的堅持還不夠。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的學習,通過學習知識點,能夠鞏固所學知識,考試時會更得心應手。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代位權

1.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對債務人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對債權人(1)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xiàn)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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