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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9/06 11:22:08 字體:

最可怕的敵人,就是沒有堅持的信念。如果你覺得沒有成功,那說明你的堅持還不夠。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的學習,通過學習知識點,能夠鞏固所學知識,考試時會更得心應手。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順延6個月;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shù)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長期訴訟時效的限制。

類型原因發(fā)生時間效果
中止客觀因素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提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屆滿
暫停
中斷主觀因素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進行中重新計算

【提示】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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