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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順延6個月;中止事由發(fā)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xiàn)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shù)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長期訴訟時效的限制。
類型 | 原因 | 發(fā)生時間 | 效果 |
中止 | 客觀因素: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提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屆滿 | 暫停 |
中斷 | 主觀因素: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重新計算 |
【提示】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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