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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09 16:19:49 字體:

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快來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告知義務(1)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nèi)容。
【提示】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nèi)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保險人不得以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提示】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nèi)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賠”但“退還保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
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期限(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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