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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死亡保險合同的設立和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5/28 14:41:4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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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死亡保險合同的設立和轉讓

(1)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①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②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保險單流轉和質押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3)自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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