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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解釋】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鏈接】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①直接約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②推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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