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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決議效力
(一)決議的無效或可撤銷
決議內容 | 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 無效 | 可撤銷 |
違反公司章程 | 可撤銷 | 可撤銷 |
【提示】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chǎn)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鏈接】《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股東會行使職權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②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③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④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總結】未開會、未決議、未出席、未通過
(三)原告、被告、第三人
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 | 請求撤銷決議 | |
原告 | 股東、董事、監(jiān)事等 | 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
共同原告 |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 |
被告 | 公司 | |
第三人 | 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
(四)對外效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jù)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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