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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起算的特殊規(guī)定
(1)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執(zhí)行程序中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
(4)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
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5)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其中,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
(7)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8)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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