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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承攬合同(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7:18:14 字體:

  承攬合同

  1.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材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驗。

  (2)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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