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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公司的解散(08.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3 16:08:57 字體:

  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公司訴訟

 ?。?)適用情形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俟境掷m(xù)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诠蓶|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酃径麻L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④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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