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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
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屬于下列非經(jīng)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频呢斦睋?jù);
?、鬯湛铐椚~上繳財政。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chǎn)。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ǎn)。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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