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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知識點:背書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Ava 2019/10/21 16:21:37 字體:

我不知道我們奮斗的終點在哪里,從現(xiàn)在開始堅持下去,勝利就是屬于你的!通過《經(jīng)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靵砀嬀W(wǎng)校一起學習吧!逆水行舟用力撐,一篙松勁退千米。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而言,堅持往往最為重要!

經(jīng)濟法知識點

背書的形式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jù)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

【提示】

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jù)進行貼現(xiàn)、質押的,通過貼現(xiàn)、質押取得票據(jù)的持票人不得主張票據(jù)權利。

(4)“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5)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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