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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考試的重中之重,其中需要掌握的知識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提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與代位權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口訣】棄債權、無償轉,明顯知道仍要轉,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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