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60 蘋果版本:8.7.6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合同法中的撤銷權(08.3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31 20:01:09  字體:

招生方案

書課題助力備考

選課中心

資料專區(qū)

硬核干貨等你學

資料專區(qū)

免費題庫

海量好題免費做

免費題庫

會計人證件照

照片一鍵處理

會計人證件照

考試提醒

考試節(jié)點全知曉

考試提醒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考試的重中之重,其中需要掌握的知識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提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與代位權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口訣】棄債權、無償轉,明顯知道仍要轉,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學員討論(0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