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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證責任(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0 12:06:56 字體:

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努力搞懂中級會計職稱每一個考點,才能成功登頂!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內容:保證責任,學習起來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證責任(1)

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注意】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主體變更

①債權轉讓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特殊情況: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債務轉讓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內容變更

變更內容 是否經保證人同意 法律后果
數量、價款等 按變更后承擔保證責任
× 減輕債務的:按變更后
加重債務的:按變更前(避重就輕原則)
履行期限 按變更后承擔保證責任
× 原期限
借新貸償還舊貸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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