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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實質條件 |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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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形式要件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
①拒絕證書。拒絕證書是公證機關制作的公證書,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書。
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這也是拒絕證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絕證書。
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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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索權的行使
(1)發(fā)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當事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發(fā)來追索通知的債務人,如果在其前手還存在債務人,必須向其前手發(fā)出該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③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
①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②被追索人的責任承擔。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
①請求償還金額。該金額和費用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內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償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即為滿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權人)的追索權而支付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
②受領清償金額。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償金額。
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同時,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據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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