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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左樂 2019/11/13 19:08:37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從來沒有一種堅持會被辜負,當你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懊惱的時候,跌倒的時候,一定不要輕言放棄,正保會計網校與你一起負重前行!網校提供給各位的《經濟法》知識點已經準備好了,你還在等什么!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提示】仲裁機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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