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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仲裁的和解與調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19/11/20 18:58: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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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靜則尺平,心明則尺準。人生如尺,而且這尺度就在人們的心中。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仲裁的和解與調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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