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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2/13 12:25:53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相信通過每天的練習,大家對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會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這樣在考試時就會更加得心應手。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締約過失責任

(一)定義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ǘ┚唧w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區(qū)別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產(chǎn)生
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生效之后
適用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無效等
生效合同
賠償
信賴利益的損失
可期待利益的損害

  【課外閱讀】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當事人對此產(chǎn)生信賴,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是當事人期望在合同生效后從該筆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因對方當事人違約而無法獲得所產(chǎn)生的損害。
  【注意】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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