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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全措施——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2/13 12:27:38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備戰(zhàn)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掌握相應知識點!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保全措施——撤銷權

撤銷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①放棄其到期債權②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或者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行為

行為分類具體行為結果
放棄行為放棄債權(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質(zhì),均可撤銷
無償行為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
不合理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低于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高于130%)

2)撤銷權訴訟

身份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
撤銷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承擔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提示】權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權利亂行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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