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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小知識:留置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8/05 15:30:4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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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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