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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經濟主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34:4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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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 分類 具體內容
自然人 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一出生就有了權利能力,但沒有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1. 滿18周歲(包括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2.滿16周歲(包括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 1. 滿10周歲(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行為能力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歲)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法人 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yè)務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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