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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5:47:0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最大誠信原則:

  告知:

  1.時間:在訂立保險合同同時

  2.內容:以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

  3.要求:實行詢問回答主義

  4.違反告知義務的后果,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故意違反的:不賠,不退保費;重大過失違反并產生嚴重影響的:不賠,退保費;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的:賠,不得解除合同)

  保證:投保人向保險人承諾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違反合同,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賠償。

  棄權和禁止反言:

  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事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總結】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不得解除;

 ?。?)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不得解除。

  二、保險利益原則:

 ?。?)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一般構成要件:

  合法性

  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利益。

  經濟性

  可以用貨幣計算估價。

  確定性

  即客觀存在,包括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1.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3.人身保險中,投保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約定。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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