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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買賣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10/27 16:11:18 字體:

  2014年中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結束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啟動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網(wǎng)上輔導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ㄒ唬┵I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概念:諾成、有償合同

  2.成立及效力(新增)

事實合同 ①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②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預約合同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nèi)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mdash;—即使合同未成立,憑預約合同可追究責任
無權處分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ㄔ簯柚С帧?/td>
電子交易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guī)定。

 ?。ǘ┵I賣合同的標的物

  1.所有權: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zhuǎn)移。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買受人。

  2.解除

主從物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及從,從不及主
數(shù)物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分批 單獨解除 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以后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冬天的煤)
全部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例如:組合家具)

  3.交付(新增):

 ?。?)電子信息產(chǎn)品交付: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chǎn)品或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注意】流程:約定不明→協(xié)議補充→按合同條款交易習慣→買受人收到即為交付

 ?。?)多交付:

 ?。?)發(fā)票交付:

  ①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②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已經(jīng)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物多賣:

普通動產(chǎn)一物多賣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chǎn)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jīng)轉(zhuǎn)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順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特殊動產(chǎn)一物多賣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chǎn)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時,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順序: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后;交付與登記沖突時,以交付為準。

  4.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注意】風險不是過錯引起的,有過錯的叫做責任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①所有權:有約定看約定,未約定自交付時轉(zhuǎn)移;②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補充】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先交付再簽約)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有過錯承擔責任)

  5.標的物檢驗(新增)

  (1)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zhì)量保證期的,適用質(zhì)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guī)定。

  【補充1】“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補充2】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jīng)過為由翻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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