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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10:32:23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ㄒ唬┚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ǘ┚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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