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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承兌(07.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3 15:49:59 字體:

匯票的承兌

  1.程序:

 ?。?)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須承兌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2)承兌成立

 ?、俪袃稌r間: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诟袷剑?/p>

絕對記載事項

“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附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承兌的效力:(無條件支付)

  (1)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錢不夠要支付)

 ?。?)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期要支付)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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