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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背書記載(02.0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2/01 10:18:31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將匯票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jù)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jù)質押。

  如果將記載“委托收款”字樣或“質押字樣”的票據(jù)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jù)責任。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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