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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出賣人的權責(03.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22 10:36:24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出賣人的權責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zhuǎn)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質(zhì)量要求、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應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zhì)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zhì)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zhì)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nèi)提出質(zhì)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惠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6、合同約定減輕或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減輕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7、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質(zhì)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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