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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3/30 11:28:15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工作即將截止。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從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

  時效中止,只是暫時停止,之前的時效累計有效。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經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

  時效中斷,之前的時效喪失效力,從有效時間重新開始計算時效。

  二者的區(qū)別表現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訴、請求、同意履行職務等。

  2、期間要求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必須發(fā)生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間。

  3、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障礙消除后,訴訟時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時間后繼續(xù)計算;而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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