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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代理(03.3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31 09:59:02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工作即將截止。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

  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擔

  適用范圍

  民事主體之間

  不得代理事項: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無權代理

  表現(xiàn)形式: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實施

  表見代理

  被代理人表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未授權;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或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相信其代理權

  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代理關系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期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取消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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