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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4/05 15:49:31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你準(zhǔn)備好了嗎?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xué)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當(dāng)事人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①十八周歲“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小于)”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①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組織的權(quán)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成立時同時產(chǎn)生,到終止時同時消滅。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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