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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的備考,大家都做好學習計劃了嗎?經(jīng)濟法需要記憶的內容那么多,大家知道考點、重點嗎?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第5章的知識點“承諾訂立合同”,方便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大家學習有重點,備考更高效!
【知識點】承諾訂立合同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xù)。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 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1)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2)根據(jù)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3.承諾的期限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①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
②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③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①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1)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guī)定相同。
(2)承諾也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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