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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票據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6:09:00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單位才具有票據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無效,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票據行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如程序、記載的內容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是否合法,與此無關(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①關于簽章

②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③其余要求:

A.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B.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票據行為的代理

(1)概念: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NOT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稱作簽章(要有代理字樣)。

(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即簽章人應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越權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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