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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1:28:1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當事人互負債務(同一雙務合同),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二)后履行抗辯權(你先交貨,我再給錢,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我先交貨,你再給錢,我不放心,就不發(fā)貨)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義務: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去向:

①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②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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