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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4/15 10:59:25 字體:

沒有熱忱,世間便無進步。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向你揮手了,要抓住每分每秒提升自己能力的機會,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知識點,下面抓緊時間學習吧!

經濟法知識點

●經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2.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的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沒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樣,在試探中不斷前行。不要怕困難,堅持學習,成為中級會計師不是夢!加入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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