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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終止經營
1.終止經營
指企業(y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能夠單獨區(qū)分的組成部分,且該組成部分已經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yè)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qū);
(2)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yè)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qū)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lián)計劃的一部分;
(3)該組成部分是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終止經營的列報
(1)企業(yè)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xù)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
(2)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下列信息:
①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收益)和凈利潤;
②終止經營的資產或處置組確認的減值損失及其轉回金額;
③終止經營的處置損益總額、所得稅費用(收益)和處置凈損益;
④終止經營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凈額;
⑤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續(xù)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
(3)企業(yè)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且該子公司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列報相關終止經營損益,并按照上述①至⑤的規(guī)定進行披露。
(4)終止經營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
企業(yè)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持續(xù)經營損益列報,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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