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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形式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fā)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fā)并交給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單來證明其與保險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保險單中一般印有保險條款,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單就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jù)。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fā)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
暫保單不同于保險單,在保險人正式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暫保單的有效期限較短,可由保險人具體規(guī)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
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jīng)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保險單的不清或遺漏。
投保人在其填寫的投保單中如有告知不實,又不聲明修正的,投保單就會成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jù)。
5.其他書面形式。除上述四種形式外,當事人可約定采用其他的書面形式。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jīng)保險人說明并經(jīng)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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