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形式要素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一些要素,包括書面形式、明確的保險對象、明確的保險責任、明確的保險金額、明確的保險期限等。這些形式要素在國內保險合同中通常是必須具備的,但在國際保險合同中可能會有所不同。
在國際保險合同中,形式要素的適用情況可能受到不同國家法律的影響。根據國際私法的原則,合同的形式要素通常應該遵循合同當事方所選擇的法律,即合同適用的法律。因此,在國際保險合同中,如果合同當事方選擇的法律規(guī)定了保險合同的形式要素,那么這些要素就應該適用于該合同。
然而,對于國際保險合同,合同當事方通常會選擇適用國際慣例或國際保險慣例,而不是特定國家的法律。國際保險慣例通常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普遍遵循的一些慣例和規(guī)則,例如國際商會頒布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ICC A)等。這些國際慣例通常不要求保險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具體的形式要素,而是更注重保險合同當事方之間的共識和交流。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的形式要素在國際保險合同中的適用情況可能因不同國家法律或國際慣例的選擇而有所不同。在國際保險合同中,合同當事方應該根據選擇的法律或國際慣例來確定形式要素的適用情況。